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
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,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和处罚有明确规定。
对于第三十六条,肢解单位工程后招标或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,将面临警告、批评并停止招标,中标无效,同时可能被罚款一万元至五万元,违法所得将被没收。
第三十七条中,泄露标底或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,将受到警告、批评,停止相关活动,中标无效,并可能被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,违法所得将被没收,还可能暂停勘察、设计和施工。
第三十八条列举了多种违规行为,如拒绝招标、勾结投标、串通投标、行贿等,都将面临类似处罚,罚款额度提升至一万元至二十万元,中标也将无效,并可能暂停相关工作。
第三十九条明确了贿赂、干预招标活动的严重后果,相关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,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。
第四十条规定,上述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执行,罚没收入上缴财政,不得截留。
对于不服处罚的当事人,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,逾期不履行将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。
第四十二条规定,任何妨碍或暴力对待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,都将受到治安处罚,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。
最后,第四十三条规定,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需依法履行职责,任何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分,构成犯罪者将被司法机关处理。
扩展资料
《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》是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,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,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,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《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》而制定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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